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楓瑞嬌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楓阿坤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相對人等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