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發 、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鎮雞心霸11號(下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如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
三、被告吳文發、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