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被告 張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確認被告與訴外人 張文雅 間抵押權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17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所載被告於所列次序5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次序
4之執行費6,400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依前揭意旨,上述標的有相互競合關係,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元,相較於聲明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806,400元(計算式:800,000元+6,400元=806,400元)為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