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李世
羅文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可通行及設置瓦斯管線、自來水管、電線於同段1340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分別為何?
二、同段134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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