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振源31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年月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號碼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之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號碼記載為「Z0000000000」號,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