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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