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