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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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0
年9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二)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為沒收之諭知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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