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7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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