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70號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