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欣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列「飲用香檳酒後,」後應補充「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凌晨5時50分前之某時,」、第6列「發現蔡欣螢身上酒味甚濃」後,應增加「於凌晨5時50分」;證據部分另補充:「查獲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欣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素行尚可,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竟於夜店內飲用香檳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77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所為實非可取;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036號被告蔡欣螢女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欣螢自民國109年5月28日晚上11時許起,至109年5月29日凌晨3時或4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之MYTH夜店內,飲用香檳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109年5月29日凌晨5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停等但轉換綠燈仍未前進而為警盤查,發現蔡欣螢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欣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檢察官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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