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尚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尚融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末行後補充「謝尚融於肇事後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主動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聲請調解書、調解案件轉介單、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察至肇事現場處理時,向警承
認其為肇事者,而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為憑,應認被告係於為警發覺其本案過失傷害犯嫌前,即主動在現場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既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未多加注意而釀本件禍事,雖
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前揭過失,並造成告訴人 方柔云 受有上開傷勢,所為並非可取,並斟以兩造通過路口時,號誌係紅燈,且兩造車速均未有減低,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附卷可參,是告訴人亦有闖越紅燈之過失,並衡以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至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尋得告訴人之諒解,暨審酌被告過失程度、肇事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375號被告謝尚融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尚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21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由自由路往樂業路方向行駛欲左轉旱溪街,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規定;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而左轉旱溪街; 適方柔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旱溪西路由樂業路方向往自由路方向直行,於行經上開路口時,與謝尚融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致方柔云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近端肱骨閉鎖性骨折、左肱骨幹粉碎性閉鎖性骨折及左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方柔云於108年9月20日聲請臺中市東區區公所調解,惟經調解不成立後聲請將本件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尚融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方柔云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
(五)現場照片31張。
(六)被告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擷取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楊雅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