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號
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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