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吳志明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萬4,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