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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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28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徐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汽車貸款申請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均未
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又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東勢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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