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里○○路
○○○號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42頁),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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