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桂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珍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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