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仁 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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