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仁 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