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另犯妨害風化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同條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