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惠華
法 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