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邱馨儀 律師
       王紹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
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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