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邱馨儀 律師
王紹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
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