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劉晉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尼雅餐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
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