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
原 告 陳林素珍
被 告 黃信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之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將坐落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租期自民國107年1月1日
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並約定被告應於每月1日以前給付租
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於租
期屆滿後仍未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為此,爰依租賃物
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為證,核認無訛,又被
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
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
民法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租約之租賃期限
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堪認兩造間之系爭
租約已因租期屆滿而消滅,然被告迄今尚未將系爭房屋返還
予原告,其占有系爭房屋已失其權源,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原告訴請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洵為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
遷讓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