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杰
被移送人   林皇民
被移送人   陳茂全
被移送人   張勝傑
被移送人   李振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3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34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杰、林皇民、陳茂全、張勝傑、李振祥意圖鬥毆而聚眾,各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8日23時2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文杰、林皇民、陳茂全、張
勝傑、李振祥於前開時、地意圖鬥毆而聚眾,涉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
三、上開事實,被移送人陳文杰、林皇民、陳茂全、張勝傑、李
振祥雖坦承有至現場,惟矢口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均以
:「沒有說要幹嘛,只是要過去聊天而已。」云云等語置辯
,經核被害人 賴薇苓 於警詢之陳述及警方提供之現場照片,
顯見被移送人陳文杰、林皇民、陳茂全、張勝傑、李振祥上
揭所辯核屬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移送人等人
其因友人與他人間之糾紛乃意圖鬥毆而聚眾,堪以認定。
四、核被送移人陳文杰、林皇民、陳茂全、張勝傑、李振祥所為
,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茲審酌渠等
不思理性依法解決糾紛,僅因為友人糾紛,即意圖鬥毆而聚
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有影響,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淳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