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蔡宛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德賢 、吳000間塗銷所有權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相對人楊德賢所有,而楊德賢積欠
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詎楊德賢為免遭強制執行,竟
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吳000所有。相
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
請求撤銷上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上開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與楊德
賢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