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博賢工程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