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勞小字第1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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