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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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1049 號其他文書(98.0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 彰簡 字第 82 號(98.03.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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