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票號AA0000000之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