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8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顯信指定辯護人何威儀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第一00二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