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秋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秋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秋香因㈠犯: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駁回上訴確定。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56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6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㈡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71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0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1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蔡秋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