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F○
卯○○
子○丑○○寅○○黃○○天○○亥○○○G○○庚○○N○○宙○○巳○○甲○○丁○○酉○○丙○○宇○○A○○B○○○R○○戊○○○乙○○戌○○W○○午○○壬○○未○○辰○○己○○V○○地○○M○○申○○玄○○S○○
P○X○○O○○D○○辛○○
U○Q○○K○○L○○I○○H○○J○○癸○○Y○○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C○○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十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餘二名被告E○○○、T○○業經有特別代理權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德昇律師當庭撤回),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王佩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