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采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78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防蚊貼片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10
0年度偵字第27853號被告辛采霓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防蚊貼片1件(新北地檢署100年度保管字第5995號), 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
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辛采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853號為緩起訴處分,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04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1年12月15日期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防蚊貼片
1件,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及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之廣告頁面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仿冒HelloKitty防蚊貼片1件扣案可證。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