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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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王嬿琳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34×10=4,420元)。
二、依民國101年12月14日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永豐商業銀行提供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2,755元之協商還款方案,然以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等情,聲請人應就上述金融機構之認定理由表示意見,並說明依聲請人之經濟能力,對於上開還款方案無法負擔,其理由為何?
三、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若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聲請人求職之情形為何?聲請人每月生活費之支出係以何經濟來源支應?又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四、請補正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一)依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1997年份車輛(中華,3DL-0829),請聲請人提出經友人借名登記取得該部車輛之證明文件及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之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該名子女之就學狀況如何?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等)。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未成年子女之所有保險單,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離婚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