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 王有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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