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於97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已於97年12月18日經檢察官洽提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無執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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