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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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 張寶珍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5條之2亦有明定。又行政訴訟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二、經查,原告因上班途中車禍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經被告以民國107年7月25日保職失字第10760238340號函否准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以108年7月10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予以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此有上開函文、訴願決定書附卷可稽;而若原告申請之勞保失能給付獲准許,原告主張該給付金額為46萬2,198元,已逾40萬元,故本件核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係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且原告住所地為高雄市,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