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上訴人 劉正陽 (即 傅慧淑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魏彩 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