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智祥選任辯護人蔡政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39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智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被告周智祥,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1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