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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