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九號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告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N
主文N原告之訴駁回。N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N
理由N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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