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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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3月間某不詳時間起至94年3月22日止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2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05號、第1613號、第2579號、第29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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