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孫秀桃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