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更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4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壹);復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5日、2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貳、參)。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普通竊盜│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5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5年9月15日│95年10月12日│95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1236號│95年度偵字第26409號│95年度偵字第2640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5846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實││││││審├───┼───────────┼───────────┼───────────┤││判決│95年9月29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5846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決││││││├───┼───────────┼───────────┼───────────┤││確定│95年11月27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10日│拘役27日│拘役10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2、3:業經96年度桃簡字第91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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