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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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4號原告 張家睿 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書狀,並未載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必要事項,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訟爭事件內容及範圍,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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