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4號原告 張家睿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訴訟代理人 范嘉紋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書狀,並未載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必要事項,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訟爭事件內容及範圍,是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本院前於101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鸝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