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笠璇 即 李桂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李笠璇即李桂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