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 宋艶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志明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9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