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游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
0000帳號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之正確名稱及真
正之送達處所,並附繕本及補正相關證明資料(自然人應補正最
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法人應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正
確名稱及真正送達處所,經本院函詢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之相關資料,業經永
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文件(原告如不知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何,應自行聲請閱卷),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