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楊鏡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瑞源華廈管理委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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