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汪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7,62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