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汪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7,62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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