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彥璋
被   告  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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